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发[2006]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