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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发放保障金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从7月1日开始,按新的救助标准发放保障金。原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核定的月救助标准(1-6月份的保障金可先按原标准发放,调整月救助额后增加部分从2007年1月1日起补发)。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资金必须实行“实名制”、按季发放,原有低保对象的增加部分和新增低保对象的首次保障金,应于7月31日前按规定发放到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高我省农村低保救助水平,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做出的重要决定。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要层层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稳步推进。

  (二)调整保障标准,科学核实家庭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上,各市要根据本地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农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项目,适当扣除交通、通讯、教育费用,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来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家庭收入核实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部门一起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多数群众认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家庭收入核实要实行据实核定与评估计算相结合,对能够据实核准的,就采用据实方法核定其收入;对难以据实核定的,可采取评估的办法计算其家庭收入。要参照统计部门确定的农村家庭收入项目,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以县为单位制定家庭收入的评估标准。具体项目的评估标准可采取入户调查,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座谈会、参照有关市场价格数据和有关历史资料等方式予以测定。县级在制定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时,应考虑各乡镇、村的不同情况,可以有一定的幅度,从而使各项收入的计算标准更加符合实际。要以家庭收入核实与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家庭为单位,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实际差额救助额,做到应保尽保。

  (三)精心部署,切实搞好农村低保对象排查工作。农村低保对象排查是全面掌握我省农村低保对象情况,确定应保尽保对象和资金需求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定排查实施方案,明确排查的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排查方法和实施要求。要对参加排查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要加强对基层排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务必保证按时、准确、平稳地完成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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