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低领发[20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年内在全省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特制定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任务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年。
(二)实现应保尽保。在科学制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办法的基础上,开展低保对象排查活动,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定,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户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实施差额救助。在认真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据实按户实施差额救助,对重病人、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单身(亲)家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特困人员可适当上浮救助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每人每月救助额的保底线。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
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25日)。各级政府建立领导组织,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方案,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制定或调整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和评估标准,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调标排查阶段(4月26日至5月31日)。组织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大排查,摸清底数,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普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5月底前,各市要向省政府上报排查报告。
第三,审批发证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在排查基础上,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每户差额救助数量,发放由省统一印制的低保金领取证,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数额和时间后继续使用原证。审批发证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