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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⑵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
  ⑶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此法计算后相加之和计入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收入。其每份赡养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50%÷被赡养人数
  ⑷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其计算公式为:
  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年收入×25%
  ⑸实际接受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第⑵、⑶款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九)月人均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和月家庭享受救助金额的计算公式:
  月人均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家庭年享受保障金总额÷家庭人口数量÷12
  月家庭享受救助金额=月人均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家庭人口数量
  (十)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⒈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保健金、护理费及义务兵的津贴、退伍费等;
  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奖金(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⒊因公(工)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⒋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等;
  ⒌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奖励金;
  ⒍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享受的医疗救助费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⒎各级政府给予对象家庭的住房援助资金及年累计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临时性救济金、社会捐赠的款物。
  ⒏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收入核实工作要求
  (十一)家庭收入核实工作要符合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有关“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的统计口径。家庭收入核实中的“上年度”,是指实施家庭收入核实工作之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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