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⑵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⑶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⒉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和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
⑵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或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⑶对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又无务工所在地或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还不宜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可比照本村或本乡镇(街道)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⑷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⒊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⑵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⑶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通过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做出具体评估。
⒋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年累计获得的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以上部分的社会捐赠款物,奖励性收入,退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土地征用补偿和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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