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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稽查局应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需曝光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月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按日对网上提交的涉税咨询事宜进行查询、整理,即时解答。对不能解答的疑难问题,按照业务划分转交自治区国税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各地(州、市)国税局、各县(市、区)国税局。被转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反馈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的当日回复问题提交人。如有关单位对问题暂时无法回复的,可在接收问题的当日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说明原由及拟办结时限。
  (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按日对社会公众提交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并按月反馈给自治区国税局相关处室或各地(州、市)国税局。
  (八)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按日对“局长信箱”邮件进行整理,定期呈送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审阅。
  (九)自治区国税局各处室应通过国税网站,开通网上互动服务,征询纳税人对当前税收工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的意见,分析、改进工作。

第七章 法律救济

  第五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公开程序,接受监督,辅导纳税人正确办理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事宜。
  第五十二条 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申请,按照法定时限、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三条 国税机关在做出征收税款、处罚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的复议、诉讼、赔偿、听证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与审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纳税服务时限、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指标,考核结果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发放信函、调查问卷,开展评选活动,调查、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纳税服务责任追究机制。凡有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纳税人等影响国税形象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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