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禁止使用文明忌语,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四十六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串岗、不脱岗、不会客、不电话聊天、关闭手机,保持工作室安静。
第六章 国税网站服务
第四十七条 规范、完善国税网站服务功能,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
第四十八条 国税网站纳税服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合法、完整、准确和时效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国税局各业务处(室)及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当指定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及时更新、协调、处理网站涉税事宜。
第五十条 国税网站提供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办理。
(一)国税网站国税公告、通知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各处(室)归口管理。各处(室)对业务范围内需要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发布,提供社会公众周知性事项在业务发生的当日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二)国税网站税法查询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各处(室)归口管理。各处(室)对业务范围内需要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在公文系统接收或制发相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三)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负责管理。征管处对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发布的办税流程等事项,应在相关业务规定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四)国税网站国税新闻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各地上报的工作动态、新闻,按周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各地(州、市)国税局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地区国税工作动态、新闻,按周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
(五)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应对本级及下级稽查机关查处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月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