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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稽查工作完成后,稽查人员应向纳税人提出整改建议,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错误。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对查处的重大或典型案例,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四十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更新、完善语音信息,增强服务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征管部门确定一部业务咨询电话,指定一名联系人,协调解决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交的涉税事宜。
  第四十四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各项服务,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办理。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对政策法规清晰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应准确详细解答,遇到疑难问题不能给予答复的,根据业务或管辖范围,转交有关单位确定联系人;涉及县(市、区)局的具体管理问题,可直接转交有关县(区、市)局的联系人;涉及其他无法确定具体业务或管辖范围的问题,由征管部门协商有关处(科、室)后处理解决。各单位联系人应在接收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工作人员当日回复纳税人。如有关单位对问题暂时无法回复的,可在接收问题的当日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说明原由及拟办结时限。
  (二)对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收后,直接转至自治区国税局监察室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需向投诉人回复查办结果的,由监察室相关人员根据投诉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案件查结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对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收后,直接转至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需向举报人回复查办结果的,由稽查局相关人员根据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案件查结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收集、整理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及办税指南等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更新语音信箱资料库。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到的工作建议或意见等信息,应按照内容分类转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由工作人员在收到回复结果的当日回复建议或意见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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