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上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监控等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纳税人联系制度,首次上门服务时应向纳税人提供联系卡,联系卡应载明税务管理人员姓名、所在部门、服务事项、监督方法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监控等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上门服务时要结合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发票填开使用、纳税信誉等级等情况开展个性化辅导。辅导要有针对性,并制作辅导工作底稿,详细记录纳税人税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户籍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种认定、外出经营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财务报表报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对于新办企业、取得涉税认定资格企业应在办理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后30日内,上门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每年开展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 发票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的领购许可、票种核定、开具、保管、缴销以及衔头发票印制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凭证认证抵扣事项的办税辅导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第三十九条 评估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事项的办税辅导;在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过程提供税收政策法规辅导;提供纳税定额核定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第四十条 实施税务稽查前,稽查人员应履行告知程序,向被检查人告知稽查时间、程序,应准备提供的资料,稽查人员姓名、电话、工作部门以及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对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