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宜应即时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宜有义务引导纳税人至有关窗口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纳税人有针对性地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手机短信申报等方便、快捷、高效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涉税事宜“同城通办”、“异地通办”。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其申请材料如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工作人员应指导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加强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对于相同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七条 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税种等指标,对每月征期申报纳税时段进行适当划分,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以均衡工作量,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
在申报征收期内,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值班长,疏导、维护办税秩序。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四节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办理涉税事宜快捷、准确。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仪容举止庄重得体,服务用语规范。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内禁止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妨碍、干扰他人办公。上岗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临时有事需要离开,应在窗口摆放“此窗口暂停办理业务”标示牌提示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态度和蔼,严禁发生与纳税人争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