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开事项应当准确、清晰、完整,对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节 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 下列涉税事宜,凡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审核后应即时办理。
(一)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及停复业;
(二)税务登记的验(换)证;
(三)发票票种核定、发售、验(交)旧、缴销及代开;
(四)纳税申报;
(五)延期申报;
(六)备案类减免税;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等税收证明的开具与核销;
(八)其他依法可以即时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行政许可事宜、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等需传递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的涉税事宜,凡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后即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并在次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传递;
(二)县(市、区)局调查岗工作人员应在收到需调查审核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三)县(市、区)局各文书审批岗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当日完成审批反馈或审核上报工作;
(四)地(州、市)局各文书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反馈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自治区国税局各文书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一次性办理涉税事宜较多、业务较复杂或有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提供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定额核定等业务以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涉税事宜即将逾期时,应履行提醒服务,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宜。提醒服务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