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告公示栏;
(四)桌、椅、笔、墨、纸张等办税用具;
(五)办税指南、宣传资料、纳税资料;
(六)纳税人留言簿、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其中纳税人留言簿应有页码编号,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要有领导批示、调查了解和整改情况记录;
(七)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样本;
(八)作息时间;
(九)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机、饮水机、IC卡电话等。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合理划分办税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等区域,以满足纳税人办税的基本需求。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可根据当地税源结构和纳税人数量情况合理设置。
(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各窗口功能一致,办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宜;
(二)设置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两类窗口;
(三)设置发票管理、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三类窗口。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一)领导值班制度;
(二)办税服务限时与服务承诺制度;
(三)办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
(四)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清洁卫生、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设施摆放整齐,营造和谐友好的服务环境。
第二节 公开办税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公开下列事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四)税务行政收费标准;
(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
(六)服务时限和服务承诺;
(七)税务违法处罚标准;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
(九)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一)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需公开的事项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或宣传册等媒介进行公告。
公开事项可采用文字、表格、示意图、语音、视频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少数民族纳税人集中的地区,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与语言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