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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政策执法权,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税务代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负责国税网站有关纳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八条 地(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工作。征收管理科(处)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地区子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九条 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本局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计划征收科负责办理窗口服务工作。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管理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上门服务工作。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服务

第一节 基本设置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原则上也可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地方税务局或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设置服务大厅。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配置以下基本设施:
  (一)规范的名称。办税服务厅统一确定为XX地(州、市)××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并在办税服务厅外部正面、显著位置标识;
  (二)规范标识。办税服务应设置办税示意图、窗口功能标示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等标识,其中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应包括姓名、岗位、工作项目、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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