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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
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6〕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现代化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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