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正本外框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需求数报区局统一制作。为确保换证工作需要,区局统一印制了部分税务登记表,已发放到各地国税机关。今后涉及纳税人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所需的各类税务登记表、单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本地使用计划按照所附式样和纸型自行印制。7月底前各地按计划接收总局、区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改委员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文件执行(复函另行转发)。领取全套的收40元,不领取外框的收25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对2005年10月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前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已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当时已收取工本费),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2005年10月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前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证过程中没有领取到税务登记证件的(当时未收取工本费),在此次换证时,要视同新办户,收取全套工本费。
(三)税务机关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体,严禁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办证。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取得工商、质检、银行等部门的支持,掌握工商登记情况,对照查找、清理漏征漏管户。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共管户登记换证工作,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原则上实行国、地税局分别换证,对已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地方,要作好车船、房产等信息资料的搜集、传递工作。同时加强与技术监督局的协作,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户籍信息真实、完整。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主动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换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控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开展巡查,组织人力查找漏征漏管户,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