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3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这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世纪组织的第一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步骤认真落实。要结合换证工作,认真开展户籍清理,摸清家底,掌握户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户籍信息,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各地、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与征管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及其相关工作顺利完成。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7月30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登记意识。从7月15日开始,各地要在办税务服务厅、纳税户集中场所张贴《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通告由自治区国、地税局统一制作),同时区局将在《新疆日报》进行发布。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请换发税务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有关税务登记表格。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31日)。12月份,各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换证工作经验,于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通过FTP上报区局(征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同时报送纸质材料;12月中下旬,区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换证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