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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登记造册,统一销毁,销毁清册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处。
  二、为进一步作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版工作,各地国税局应及时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联系,做好工作沟通与衔接,以便发票换版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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