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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5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税收征管综合软件的应用,区局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区国税系统使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不再使用单机版代开软件,代开发票使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各地国税机关委托代征代开点,原则上限于边远乡、镇和农牧团场,城镇委托代征代开点(远离县、市局的镇除外),应予以撤消。保留的委托代征代开点,仍用单机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使用旧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联合票据)。委托代征代开点应按规定期限汇缴税款。
  三、请各地将保留的代征代开点的有关情况上报区局征管处备案,需增新的委托代征代开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上报区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委托代征代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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