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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6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人行业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税源结构的分布,关系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关系到税收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决策分析有着重大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应遵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集范围: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管理的所有纳税人(注销户除外)。
  区局曾于2007年6月安排部署过此项工作,但截止10月25日,系统中尚有18,979户纳税人未采集录入系统(详细名单见“应用系统答复中心”中的“重要通知”栏目),请各地尽快组织完成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工作。
  三、采集信息录入系统的操作路径为:
  (一)系统中登记的正式纳税人
  “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数据维护”→“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
  (二)系统中登记的临时纳税人
  “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设立登记”→“零散税收纳税人信息维护”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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