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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三年五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3、扩大技师社会化考评范围。逐步做到凡是有国家职业标准和技师鉴定规范的职业,都可进行技师社会化鉴定,为劳动者自主申报技师提供方便。社会化鉴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岗位标准和生产实际,贴近企业需求。社会化鉴定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认技师资格。
  (三)发挥技师作用,落实技师待遇
  1、充分发挥技师在企业中的作用。企业要在生产关键工组配备具有技师资格以上的人员,在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建立和健全省、市及行业、企业技师协会,组织技师积极承担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现代技能与操作方法,开展同业技能交流、技能成果转让、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
  2、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待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享受同等待遇。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20号)规定,兑现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津贴。对“首席职工”及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水平由企业确定。对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的技能人才,其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据贡献大小,参照科技人员办法予以分配。

  三、工作程序

  企业、行业申请开展技师考评,应制定方案,按隶属关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工作时间、职业、资格等级)、考核鉴定组织形式等。其中,培训内容要按照国家技师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学时(理论60学时,技能40学时)。对尚未有国家技师培训教材的,由行业或企业组织编写,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没有条件培训的可委托技师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命题,按照考务程序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后,将合格人员材料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评审。
  企业职工个人参加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可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
  省属行业和企业集团2004年具体技师考评方案,于上半年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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