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通过相应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者,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通过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通过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4.邮政类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邮政类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通过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通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一)山东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报名点负责各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职工报名时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二)报名时间由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报名完毕后报名点将报名数据库、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专科以上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
(一)各单位要把职工培训纳入管理,制定规划,落实责任,统筹实施。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手段,促进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职工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切实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组织参加培训。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参加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800学时(理论320、技能480)。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凡按要求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考试成绩按20%的比例记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