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见附表)。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通用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邮政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国家邮政局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邮政通信特有工种的专业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邮政通信技术工种的人员。
第九条 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一)通用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