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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2004〕14号 2004年4月9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把邮政通信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高我省邮政通信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优秀技能人才,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局制定了《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邮政通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优秀技能人才,把邮政通信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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