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4〕26号 2004年5月2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是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和解决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有效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的重要性,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高职院校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和创业培训,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目标任务。2004年5月至10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就业需求和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省劳动保障厅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内容。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3〕38号)规定的相关培训项目、内容和技能鉴定规程,组织开展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