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国家已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各职业(工种)规定的申报条件受理。
(二)国家尚未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以下条件受理: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因本行业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原因,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建筑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建筑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建筑行业技术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已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并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已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并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满3年的,经高级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申报程序
建筑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名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和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教材进行培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800学时(理论320、技能480)。培训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8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