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以及建筑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建筑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指导下,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设立建筑职工考核鉴定办公室。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建筑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对持有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各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聘任并兑现职务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建筑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建筑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建筑业技术工种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或自愿参加建筑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