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2004〕35号 2004年7月23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管局(处),烟台、临沂市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关于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提高我省建筑业劳动者素质,加快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步伐,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建筑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关于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