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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高等职业院校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四、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分别实施的鉴定方式,除国家统一组织的新职业鉴定外,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省劳动保障厅依据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规程派遣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其中校外考评员占2/3),对参加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进行测评,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督导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的成绩按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项分别计算,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分数段记载。首次鉴定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半年后重新参加鉴定;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其合格项可在两年内有效。两项成绩合格的,由学校填报《山东省职业资格申报表》连同考生的两张二寸正面照片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并登录山东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站(www.sdosta.org.cn/)的证书查询系统。
  五、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的专业,经省劳动保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其学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鉴定知识考核可与学校的专业理论考试结合,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试题或智能化考试平台自行组织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实施。对已经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的高等职业院校,其开设的主体专业,经省劳动保障会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省劳动保障厅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已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的高等职业院校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符职业的鉴定,其教学计划中明确技能水平要求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并在批准开展培训鉴定职业的范围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申请参加高级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有关规定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毕业生就业时,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优先介绍和录用,各用人单位录用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本企业在职职工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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