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按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审批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审批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
主要程序是:
(一)受理。对符合审批范围、具备办学资格的举办者,发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接收《审批表》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二)审核。组织专门人员及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批准。由审批部门按照工作程序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和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该学校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从审批依据、受理范围、办学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方面,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指南和审批工作流程,完善审批制度,依法做好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进一步规范办学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各市、县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省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山东××职业培训学校(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办学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网络管理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电子文档和书面备案材料:①学校章程;②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③联合办学的合作办学协议书;④校长、常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料证明文件;⑤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内容、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⑥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上述资料建档、立卡,并在网上公布。二是建立和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综合评价,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学员到办学资质好的学校接受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信用等级实行三级制:一级为优秀,二级为良好,三级为合格。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信息箱,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要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一经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和信用等级不合格,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6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四是加强备案管理。督促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及时做好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广告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财务状况有关的材料等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具备以下内容: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培训条件、培训目标、培训专业及层次、培训形式及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及就业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和承诺的,由审批机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和举办者等相关手续,依法做好撤销学校的财务清算和清偿,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