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4〕50号 2004年12月24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民办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先进省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按照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职责,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指导和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要把发展民办职业培训作为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扶持,加强管理,尽快扶持打造本地区的名牌民办学校和特色专业,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有竞争力的培训机构,开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审批权限,完善审批制度。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批和管理。
审批层次和权限为:省属和中央、部队(驻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社团及省工商注册的经济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其他办学规模大、培训层次高、覆盖面广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管理。中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合作职业培训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根据其培训层次可委托各市管理。市、县审批范围由各市确定,其中实施高级职业培训的单位,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引进国外(含港、澳、台)资金合作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境内的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举办面向本企业内职工(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报省劳动保障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