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解除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解除)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结果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及时向宣传部通报,由宣传部发布解除应急处置新闻。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消除减少突发事件的后果和影响,全力救助安抚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因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坏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省专项财政预算。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评估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负责编写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与总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研究咨询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监测、处理和后评估,出具工作报告,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或重建方面的建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种资料应按要求存档留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保证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县级以上相关机构的车载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要纳入预防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管理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维护,保证随时启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了解掌握应急物资储备,包括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请求所在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的装备支援和启用现有的交通战备应急车队、船队、战备钢桥、快艇、冲锋舟等应急保障队伍,发生的费用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各种社会媒体,广泛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抢险救灾常识。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应急救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常规性业务培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以提高系统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
6.4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