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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2.核实公示。村委会将本村饲养户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资金数额进行核实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不少于3天。
  3.逐级核实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在《2007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入户(场)核实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核实汇总后,由乡镇政府上报县级畜牧、财政部门。
  不能落实到村的养猪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实、公示。
  (三)据实发放补贴资金。县级畜牧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填写《2007年能繁母猪存栏数登记汇总表》(附件3),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通过“惠农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对不能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的养殖场,可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
  (四)及时上报补贴情况。市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对能繁母猪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于9月7日前上报省畜牧办和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母猪补贴,是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县级畜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靠上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补贴工作,确保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于8月底前发放到饲养者手中。
  (二)精心组织,核实数量。市、县畜牧部门要抓紧组织动员基层畜牧部门的力量,核实能繁母猪数量,以此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核实能繁母猪数量要求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逐头调查。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示饲养户(场)能繁母猪养殖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要及时更正。
  (三)强化责任,足额补贴。按照省畜牧办统计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省财政已于近日将省级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贴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补贴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四)协调配合,搞好服务。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补贴落实工作。畜牧部门要对母猪户(场)、母猪数、标识号等基础资料建立专门的数据档案,并会同财政部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母猪养殖户(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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