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牧计字[2007]53号)
各市畜牧局(办)、财政局:
为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促进生猪业健康发展,确保市场猪肉供应,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山东省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山东省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鲁政发[2007]50号),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促进生猪业健康发展,确保猪肉市场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
能繁母猪补贴遵循“政策公开、操作公正、据实补贴、直补到户(场)”的原则。按实际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应补尽补,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饲养户(场),确保生猪饲养户(场)的利益。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省境内所有存栏能繁母猪。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已经享受补贴的新购能繁母猪此次不再重复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和60%的比例给予补助。东部市包括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和威海5市;中部市包括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和莱芜5市;西部市包括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6市(资金安排见附件1)。
四、补贴工作的组织运行
(一)公布补贴政策。各级畜牧、财政部门都要在本区域内主要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原则、对象、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核实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由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登记造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本村能繁母猪饲养户(场)进行逐户登记,填写《2007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入户(场)核实登记表》(附件2),由饲养户(场)签名,并标注畜禽标识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