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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涉税调查的主要内容:企业申请税务认定事项所提供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公平交易价格结算价款、费用;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四条 基层县(市、区)国税机关应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制定年、季、月度日常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根据日常检查工作的需求,经主管局长核准后,可以调整日常检查计划。
  基层国税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户籍巡查、发票检查、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涉税调查、信息采集等工作,防止多次下户,重复检查。
  第五条 户籍巡查、发票检查每户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面为100%,评估约谈后仍有疑点的实地调查面为100%。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六条 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案头审查、实地检查或者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基本方法包括核对法、查询法、盘存法、外调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检查方法。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独立履行日常检查工作职责,但涉及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送达税务文书等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制作《日常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日常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事由、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检查的主要违法事项及性质、处理依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字、报告时间等。进行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时,使用《自治区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明确的文书。
  第九条 对实地检查有问题需责令限期改正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地检查时限原则上户籍巡查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户,发票检查、纳税评估实地调查一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经实施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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