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专用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要督促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完善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环节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区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三、对已经取消发票印制资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国税局对其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认真清理,对库存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收缴,并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