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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涉及发票管理的内容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7〕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七日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实施,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考核和评价。各地、州(市)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由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考核、各类报表报送、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组年终实地考核组成。
  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税收征管考核分占90分,其中:征管数据质量30分,日常实地考核40分,各类报表报送、纳税服务工作情况10分,考核组年终实地考核10分。
  征管数据质量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另行下文,以下简称《数据考核办法》)执行;日常实地考核按照《自治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效率考核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考核评价体系》)执行;各类报表报送、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考核具体内容依据《自治区国税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组年终实地考核具体内容依据《自治区国税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分标准采用扣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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