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4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对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标识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应指定专人负责需求的确认、协调安排安装日期和组织现场验收,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我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的中标供应商为日先陈列展示用品(中山)有限公司,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中标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督促其做好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详见区局FTP/CENTRE/征收管理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做好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工作。积极协助并配合中标供应商做好标识安装工作,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地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主动与中标供应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的办税服务厅标识底色为古蓝色,标识图案为税徽,文字部分以中文“办税服务厅”字样与英文同含义字样组成,我区办税服务厅标识底色与标识图案等与总局一致,文字部分则选用中文“办税服务厅”字样与少数民族语言同含义字样组成。
目前各地办税服务厅标识采购需求现已确定并上报总局,各地在中标供应商制作及安装过程中,未经区局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与规格。此次统一制作安装标识后,各地办税服务厅如发生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直接与总局中标供应商联系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由各地自行承担。
四、联系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