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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定额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核定其定额。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核定定额。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税收管理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于停止前1个月内书面通知该定期定额户。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的销售额连续3个月高于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定额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经审核原核定定额符合实际,不予变更的,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经审核原核定定额不符合实际的,予以变更。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并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国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缴纳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不实行简并征期,按月缴纳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当期办理纳税申报;月实际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当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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