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7〕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 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在核定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定额或变更个体工商户定额过程中采集其投资总额、经营面积(路段)、生产经营、发票开具、从业人员、申报征收、信用等级、机器设备台数、房屋租赁费用、人员工资、水电费等关键指标,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运用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核定定额。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逐步建立联合核定定额制度,定期交换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