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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培训院校的认定。培训院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2、院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连续三年达到95%以上;3、建立了校企联系制度和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4、院校管理规范,教学质量稳定。市属及以下培训院校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推荐,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认定后公布。省属培训院校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认定。
  (四)培训内容和学制。培训院校应选择就业市场需求量大、培训见效快、能够稳定就业、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和劳务输出需求并且能够按照企业定单培训的专业(工种),作为技能扶贫培训的首选专业(工种)。培训内容必须适应就业要求,以相应职业的初、中级技能为主,突出技能训练。学制应长、中、短相结合,资助对象为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的学制一般1至2年,初中毕业及同等学历的学制一般2至3年,年龄偏大的贫困生,也可实行1年学制。
  (五)培训任务的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技能扶贫总体目标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分解下达本市招生计划并组织技能扶贫生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并与培训院校签订责任书(协议内容由各市自定)。培训院校要与录取的技能扶贫生签订培养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
  (六)扶贫生的毕业与考核。技能扶贫生学习期满须参加各市统一组织的技工教育毕业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者,统一核发“山东省技能扶贫计划培训合格证”、“山东省技工院校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技能扶贫生就业上岗证明和培训院校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证明之一。考核、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院校免费培训一次。
  (七)就业安置与服务管理。按照“谁培训、谁安置、谁服务”的原则,培训院校负责技能扶贫生的就业安置和跟踪管理服务。培训院校要加强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实施订单教育,促进毕业生及时就业,并建立完整的技能扶贫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员名册、学员考核鉴定材料、学员转移就业材料等,以便跟踪服务。
  (八)培训费用与支付方式。培训费用采取省市财政、培训院校、技能扶贫生共同负担的办法。省财政按照人均教育成本等因素确定对技能扶贫生的补助金额;付费方式根据招生人数按年度预拨,培训结束后清算;补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技能扶贫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实验实习费等,不足部分由培训院校承担。市级财政部门负担本地技能扶贫生的体检费和必要的选拔工作经费,并为技能扶贫生提供部分生活补贴。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技能扶贫生予以生活救助。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技能扶贫生减免鉴定费用,并减免技能扶贫生的报名费、考务费等。培训院校承担技能扶贫生在校期间的住宿费,还要通过设立奖(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等方式,优先对技能扶贫生进行生活救助。技能扶贫生承担教材费和部分生活费。
  省市财政安排的技能扶贫专项资金,在保证上述费用基础上,可通过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培训院校的实训设备购置予以补助,以保证技能扶贫生的培养质量。《山东省技能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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