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汇总,到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技能扶贫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培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培训院校按专业将技能扶贫生编入普通学生班级,并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资助条件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撤消其资助资格,学生本人作退学处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技能扶贫生休学、复学、退学按《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技能扶贫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必须参加各市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和技能鉴定,考试、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山东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技能扶贫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考试、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院校免费培训一次。培训院校采取择优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确保技能扶贫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培训院校在日常管理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平等对待技能扶贫生,关心、爱护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刻苦学习、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确保技能扶贫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培训院校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院校要与技能扶贫生签订培养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与贫困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及时将技能扶贫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反馈给家庭。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加强与技能扶贫生的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提倡培训院校以各种形式减免技能扶贫生生活费用。建立优秀技能扶贫生奖励机制和特困生资助机制,积极为技能扶贫生创造勤工俭学条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第十六条 培训院校要建立技能扶贫生毕业跟踪服务制度,学生就业后1年内,学校负责对学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确保就业质量,实现有效脱贫。
第十七条 技能扶贫生的招生和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省、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和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