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
(鲁劳社〔2005〕24号 2005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技能扶贫招生政策;编制和下达全省技能扶贫招生计划;监督技能扶贫招生录取和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商财政局分解下达技能扶贫招生计划;审查、提报承担技能扶贫任务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培训院校)及专业,并与培训院校签订责任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培训院校,做好技能扶贫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技能扶贫招生简章(包括培训院校名称、学校地址、招生数量、专业学制、招生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时间、考试地点、咨询电话等);组织技能扶贫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技能扶贫考生的报名、体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建立技能扶贫生源库。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名。
第七条 技能扶贫对象必须参加全省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本市技能扶贫考生考试实行统一编号,单设考场。原则上考场设在县(市、区)所在地。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参加技能扶贫考生人数和考场安排情况提前报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市技能扶贫招生考试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安排专人巡考。
第八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培训院校择优录取。各市生源达不到计划招生人数的,由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
第九条 培训院校根据省、市下达的技能扶贫年度招生计划,到生源所在地的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学生。技能扶贫生录取后,由生源所在地的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向录取的学生寄发《山东省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通知书需注明技能扶贫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