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单位紧缺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援藏、援疆、援川等)和重大工程工作的优秀干部。
第八条 破格提拔的资格把握:
(一)关于“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必须达到
《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在区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1年以上;
2、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农村工作指导员等挂职锻炼时间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3、市直机关干部在区、县(市)直属机关工作过(含挂职),也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三)关于“任职经历”
1、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
2、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分工进行过调整,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四)关于“任职前培训”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一年内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
(五)关于“工龄”
工龄必须达到
《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工龄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五条,一般情况下破格不能同时破2条以上。
第九条 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连续破格提拔。
第十条 公选破格按《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破格提拔的程序
第十一条 破格提拔干部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以书面请示报市委组织部。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