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名。
第七条 技能扶贫对象必须参加全省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本市技能扶贫考生考试实行统一编号,单设考场。原则上考场设在县(市、区)所在地。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参加技能扶贫考生人数和考场安排情况提前报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市技能扶贫招生考试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安排专人巡考。
第八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培训院校择优录取。各市生源达不到计划招生人数的,由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
第九条 培训院校根据省、市下达的技能扶贫年度招生计划,到生源所在地的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学生。技能扶贫生录取后,由生源所在地的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向录取的学生寄发《山东省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通知书需注明技能扶贫考生)。
第十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汇总,到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技能扶贫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培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培训院校按专业将技能扶贫生编入普通学生班级,并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资助条件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撤消其资助资格,学生本人作退学处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技能扶贫生休学、复学、退学按《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技能扶贫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必须参加各市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和技能鉴定,考试、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山东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技能扶贫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考试、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院校免费培训一次。培训院校采取择优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确保技能扶贫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培训院校在日常管理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平等对待技能扶贫生,关心、爱护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刻苦学习、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确保技能扶贫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