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上报的扶贫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建立技能扶贫对象生源库。并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1:2的比例确定年度技能扶贫考试对象,汇总上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全市技能扶贫对象,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技能扶贫对象的统一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家庭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批评,已经入学的,作退学处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不再安排技能扶贫招生计划,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技能扶贫招生政策;编制和下达全省技能扶贫招生计划;监督技能扶贫招生录取和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商财政局分解下达技能扶贫招生计划;审查、提报承担技能扶贫任务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培训院校)及专业,并与培训院校签订责任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培训院校,做好技能扶贫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技能扶贫招生简章(包括培训院校名称、学校地址、招生数量、专业学制、招生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时间、考试地点、咨询电话等);组织技能扶贫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技能扶贫考生的报名、体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建立技能扶贫生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