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办法》、《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5〕24号 2005年6月1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办法》、《
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扶贫对象为全省农村人均年收入在800元以下贫困家庭(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1名年龄遮15岁至22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就业愿望的子女。
第三条 技能扶贫对象的确定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考察公示,社会监督”的原则,自下而上推荐,参加笔试,择优录取。
第四条 困难家庭申请为技能扶贫对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籍证明;
(二)拟申请技能扶贫子女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近期同一底版二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
(三)由村委会出具、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和毕业学校签署意见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五条 技能扶贫对象认定程序: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财政所每年根据技能扶贫招生计划等,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张贴技能扶贫公告和招生简章,广泛宣传技能扶贫政策,并向自愿报名人员发放《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调查摸底表》。
(二)自愿报名结束后,村委会(居委会)对报名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摸底,在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后,将符合技能扶贫条件人员名单、家庭收入情况及省、市、县技能扶贫办公室监督电话在村委会(居委会)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完毕,确无异议后,填写《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表》、《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花名册》,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按照技能扶贫对象的条件对村委会、居委会推荐的扶贫对象逐一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省、市、县技能扶贫办公室监督电话在辖区内显要位置公示3日。公示完毕,确无异议后,在《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编制《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汇总表》上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