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5〕41号 2005年9月2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和人员。全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省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培训。劳动保障部主要负责市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省主要负责市、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市级经办机构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市主要负责市、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从2006年起,省计划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每期招收学员80人,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市级经办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一遍,而后每5年轮训一次。培训工作要注重增强系统性、计划性和目标性,着力提高经办工作人员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