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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配合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开展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查询的政府信息,市政府查询中心未收藏或不清楚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发的,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由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出具介绍信,到指定部门或机构查询。指定部门或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

  (二)准确说明政府信息题目、发文字号及发文机关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按照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的相关要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市政府查询中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及查询服务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定期对政府所属部门或相关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三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服务工作,严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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