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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查询服务行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档案局是本级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是指按照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需求,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依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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