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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1〕27号 2001年5月15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武警山东总队,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随军家属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随军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
  (4)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第三条 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省军区政治部负责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填写《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
  第六条 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半年申领一次。部队单位接到随军家属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报驻地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武部门确认汇总,填写《驻鲁部队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式样附后),于每年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一式三份分别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汇总审核后,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由军分区(警备区)报送省军区政治部两份,市劳动保障部门报省劳动保障厅一份。经研究确认后,由省军区政治部报送省财政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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